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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2 下列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行為,何者不適用土地法第34 條之1 的規定?
(A)買賣
(B)設定地上權
(C)信託
(D)建築房屋


答案:C
難度: 簡單
1F
林翔 國三下 (2018/11/29)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1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第3點

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2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7)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

42 下列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行為,何者不適用土地法第34 條之1 的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