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那一種親屬,機關長官無須迴避任用?
(A)嫁出去的女兒
(B)堂兄
(C)自己的弟弟
(D)配偶的姪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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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96), C(2), D(270), E(0) #393366
統計: A(6), B(396), C(2), D(270), E(0) #393366
詳解 (共 2 筆)
#755671
任用法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A)女兒為1等直系血親
(B)堂兄為4等親
(C)弟弟為2等親
(D)配偶的侄兒為3等旁系姻親
(配偶與自己為同一條線,往上數配偶的父母親(1親等)->配偶的哥哥(2親等)-配偶的哥哥的小孩/姪子(3親等)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A)女兒為1等直系血親
(B)堂兄為4等親
(C)弟弟為2等親
(D)配偶的侄兒為3等旁系姻親
(配偶與自己為同一條線,往上數配偶的父母親(1親等)->配偶的哥哥(2親等)-配偶的哥哥的小孩/姪子(3親等)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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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626
堂兄:4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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