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應駁回登記之申請?
(A)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B)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C)申請人之資格不符者
(D)應提出之登記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 B(163), C(18), D(8), E(0) #1372046
統計: A(10), B(163), C(18), D(8), E(0) #1372046
詳解 (共 3 筆)
#5194447
土登57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二、依法不應登記。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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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8965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6 條
第 5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B)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C)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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