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撤銷徵收之原因?
(A)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B)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C)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其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者
(D)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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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8), C(86), D(3), E(43) #1372012

詳解 (共 2 筆)

#4399697

答案(A)(B)(C)(D)都不是撤銷徵收之原因

 

(C)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其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者--->廢止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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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

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

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

    ,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

    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

    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

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

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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