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於何項情況下,依法予 以解職?
(A)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半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B)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C)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半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四個月以上者
(D)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四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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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163), C(35), D(66), E(0) #1409872

詳解 (共 3 筆)

#4417792

一併留職 = 一病,六執 = 年重個月不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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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967
地方制度法§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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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4288

戶籍遷出 四個月

因故不執行 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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