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無證據能力? (A)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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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阿喵 高二上 (2021/10/28)
(一)證據能力 證據能力又稱「證據容許性」,是指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的資格。 這項資格必須符合「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符合法定程式」、「未受法律之禁止或排除」。如證人須依法具結,也就是在紙上當庭簽字,留下紀錄與陳述,他的證言才算有證據能力。 我國《刑事訟訴法》採直接審理原則、傳聞法則、言詞審理原則及自由心證原則,因此對於證據之證據能力設有三種限制: (1)違反直接審理原則之證據,無證據能力。 例如單純傳聞之詞、證明書或意見書、報紙刊載之訊息、警察局案件移送書、起訴書、自訴書、告訴狀等。 (2)違反關聯性法則之證據,無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