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小寶:感謝您的熱心回覆。
但訴願法81條第1項的規定所指的是"訴願機關",而非選項A的"原處分機關"。
故本人才有疑問,是否選項A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原則上不得於相對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更為不利益之處分。(除非有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情形才可以)
所以個人認為選項A有爭議。
以上,個人淺見,如有錯誤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
有關於訴願法第81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原行政處分因裁量濫用而為有利於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得為較原處分不利於相對人之裁量B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並重為更不利處分,不違反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C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係指不得於訴願人所請求範圍之內,為更不利益之變更D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不僅以受理訴願機關為規範對象,尚及於原處分機關(V)我覺得這兩題的答案互斥
42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受理訴願機關因訴願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後,下列 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