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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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8902351994 大三下 (2019/07/10)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第二條因婚姻或收養關係,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看完整詳解 |
5F L 大四上 (2022/05/04)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0.01.27 修正第 9~11、23、25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 70 條 1 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 2 前項所定查察,應於執行前告知受查察人。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前項所定查察,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 二、日間已開始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得繼續至夜間。 |
6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2/08/03)
第 70 條 查察
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
前項所定查察,應於執行前告知受查察人。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所定查察,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
二、日間已開始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得繼續至夜間。
c.f 第 65 條 面談 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 一、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 查看完整內容 |
7F gavin821230 高三下 (2024/05/23)
最新修法;(不限於婚姻或收養關係而成立)
第70條
移民署受理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