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何種情形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但其迴避以一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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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8/01/05)
第27 條 (公懲會委員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為被付懲戒人受移送懲戒行為之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五、曾為該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或監察院之代理人。 六、曾為該懲戒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七、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彈劾、移送懲戒或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程序。 八、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民、刑事或行政訴訟裁判。 九、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