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法院人員,何者不屬當事人得依法聲請迴避之對象?(A)通譯(B)法院書記官(C)法官(D)庭務員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初等 (人事行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 法學大意#18820
答案:D
小結論
刑訴法關於需要迴避的人員
法官,檢察官,通譯,書記官
私解:有串供的可能都要迴避;輔佐人若不是法官本人,不用迴避
刑法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避免官官相護)
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42 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在適用之列? (A)通譯 (B)檢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