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多少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A)三個月
(B)四個月
(C)五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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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3), C(13), D(833), E(0) #528883

詳解 (共 1 筆)

#1182036
勞工退休金條例-2制度之適用與銜接
第12條(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發給規定)【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47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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