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區段徵收之土地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如何計徵土地增值稅?
(A)減徵10%
(B)減徵20%
(C)減徵30%
(D)減徵40%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 B(28), C(9), D(554), E(0) #1271518
統計: A(29), B(28), C(9), D(554), E(0) #1271518
詳解 (共 3 筆)
#1521915
抵費地與抵價地之比較
| 抵費地 | 抵價地 |
所有權人負擔之抵費地,於移轉時不計徵土地增值稅;另自辦重劃地區抵費地公開出售時,不計徵土地增值稅。 | 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免徵土地增值稅;另領回抵價地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40%。 |
8
0
#1570271
平均地權條例第42、42-1條
4
0
#2715743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2 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
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
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
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第 42-1 條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
增值稅。但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
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
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並準用前條第四項之規定。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