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對於公務員已受懲戒判決之案件所提起再審之訴,下列何者正確?
(A)再審之訴雖有理由,但不影響原判決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判決不受理
(B)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提起再審之期間為自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
(C)再審之訴其懲戒處分之判決得重於原判決
(D)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答辯書者,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逕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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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132), C(50), D(321), E(0) #1982889
統計: A(119), B(132), C(50), D(321), E(0) #1982889
詳解 (共 3 筆)
#3721950
(A)再審之訴雖有理由,但不影響原判決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判決不受理
68:再審之訴雖有理由,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B)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提起再審之期間為自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
65: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為理由者,自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
(C)再審之訴其懲戒處分之判決得重於原判決
70: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為懲戒處分之判決,不得重於原判決之懲戒處分。
(D)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答辯書者,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逕為裁判
67: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答辯書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逕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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