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對於未符合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85 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60 歲或 55 歲)規定,但辦理自願退休者,
可以選領下列那種退休金?
(A)只能支領一次退休金
(B)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
(C)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 2%,最多提前 5 年減發 10%
(D)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及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統計: A(185), B(376), C(155), D(67), E(0) #1090058
詳解 (共 5 筆)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1條第2項第2款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自願退休) 未達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就下列方式擇一領取退休金:
|
二 |
、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B)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 31 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
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五歲。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
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
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後退休者,其後每一年
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歲。
前三項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
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
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
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
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
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
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日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原經審定支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
額月退休金者,仍依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
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
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之事實。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
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五十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
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 26 條
退休人員之退休金分下列三種: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依前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 30 條
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法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
,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所
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公務人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
(一)年滿六十歲,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
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
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一)任職年資超過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
休金並以年滿六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前三項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A)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