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檢察官就被告所犯下列之罪,何者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規定為不起訴..-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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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Ken 大四下 (2023/07/15)
2023.05.31刑訴新修法 第 376 條 新增傷害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新增第三審發回或發交但書。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