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審判之規定,在學理上稱為:
(A)直接審理原則
(B)言詞審理原則
(C)辯論主義
(D)合議審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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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3), B(370), C(306), D(381), E(0) #163859

詳解 (共 6 筆)

#119965


一、直接審理原則
1形式之直接性
要求法官必須親自踐行審理程序,而不得委由他人來踐行。故若法官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審理時,必須更新審判程序。


2實質的直接性
所謂實質的直接審理,亦即禁止法院以間接的證據方法替代直接的證
據方法的原則,簡稱為「證據品的禁止」。

http://www.publish.com.tw/BookPre_pdf/51ml60020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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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2798
民事訴訟法第 221 條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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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9672

直接審理原則→法官須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始得直接審理
言詞審理原則→法官依據當事人提出之言詞證據來審理
辯論主義→當事人各自提出言詞證據以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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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0680
這是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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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016
民訴 221行政訴訟法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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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1904

合議審判:由三名(或更多)法官共同組成法庭進行審判並作出判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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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703581
未解鎖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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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5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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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直接審理原則 ✅ ◈ 法官非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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