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審判之規定,在學理上稱為:
(A)直接審理原則
(B)言詞審理原則
(C)辯論主義
(D)合議審判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73), B(370), C(306), D(381), E(0) #163859
統計: A(3873), B(370), C(306), D(381), E(0) #163859
詳解 (共 6 筆)
#119965
一、直接審理原則
1形式之直接性
要求法官必須親自踐行審理程序,而不得委由他人來踐行。故若法官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審理時,必須更新審判程序。
2實質的直接性
所謂實質的直接審理,亦即禁止法院以間接的證據方法替代直接的證
據方法的原則,簡稱為「證據品的禁止」。
132
0
#5679672
直接審理原則→法官須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始得直接審理
言詞審理原則→法官依據當事人提出之言詞證據來審理
辯論主義→當事人各自提出言詞證據以進行辯論
5
0
#6621904
合議審判:由三名(或更多)法官共同組成法庭進行審判並作出判決的制度。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