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幾年以上之外籍勞工其雇主可..-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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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Justice Sol 國三下 (2013/10/01)
第 51 條
(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
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
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
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
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