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商行經查遷離原址,逾 6 個月未申請商業登記之變更登記,經縣政府通知仍未辦理,該縣縣政府依商 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撤銷其商業登記,則縣政府此項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A)屬行政罰
(B)屬無瑕疵行政處分
(C)應通知商業負責人陳述意見,始得據以撤銷
(D)不須給予商業負責人陳述意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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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67), C(831), D(214), E(0) #1711546

詳解 (共 2 筆)

#2986666

選項(C)參考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相關函釋

商業負責人為通知處分陳述意見之相對人 按商業登記之撤銷或廢止應依商業登記法第6條第2項、第7條及第29條第1項各款規定辦理,凡符合上開規定之法定程式及要件者,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102條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程序,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即得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又依本法第20條規定,商業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以,應以登記之商業負責人為通知處分陳述意見之相對人。

(經濟部九七、三、二六經商字第0九七0二三一二五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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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18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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