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海運公司承運乙之貨物一批,經告知此批貨物易於燃燒,甲公司仍願承運,但於航..-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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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海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運送人知悉貨物之性質具易燃性、易爆性或危險性並同意裝運後,若此貨物對於船舶或貨載有危險之虞時,運送人得隨時將其起岸、毀棄或使之無害,運送人除由於共同海損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因此,當危險性貨物對於船舶或貨載有危險之虞時,運送人得行使之權利有三:1、將該貨物起岸;2、將該貨物毀棄;3、使該貨物成為無害,並且運送人不須因其行使上述三者權利而對託運人負賠償責任。甚且,「禁運貨物」、「偷運貨物」、「危害貨物」一旦造成損害,託運人即須負賠償責任,不得以經船長同意為理由,拒絕賠償。又「禁運貨物」、「偷運貨物」、「危害貨物」若被沒收,託運人亦不得據此為理由,拒絕給付運送人運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