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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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第三十四條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之審核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42 臺北市總決算應由何機關完成審核? (A)審計部 (B)臺北市政府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