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下列何者不屬於應記載事項?
(A)處分相對人之姓名
(B)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C)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D)處分相對人之籍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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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71), C(172), D(11501), E(0) #618270
統計: A(39), B(71), C(172), D(11501), E(0) #618270
詳解 (共 3 筆)
#1146667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
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
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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