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警察持記載應搜索並扣押手槍的搜索票,至被告住家搜索。但未發現應扣押的手槍,卻發現一包海洛因。
試問警察可否扣押這包海洛因,理由為何?
(A)可以,海洛因屬另案應扣押之物
(B)可以,海洛因屬附隨搜索扣押之物
(C)不可以,搜索票未記載
(D)不可以,警察未取得被告的同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062), B(1999), C(126), D(8), E(0) #1509025
統計: A(5062), B(1999), C(126), D(8), E(0) #1509025
詳解 (共 6 筆)
#1586572
刑事訴訟法§152(另案扣押):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題目敘述之海洛因乃與本案(手槍相關犯罪)無關之物,但亦屬違禁品,故仍得扣押之,並適用刑事訴訟法§152另案扣押之規定,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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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2611
附帶扣押:
刑事訴訟法§137→是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
另案扣押:
刑事訴訟法§152:是發現「另案」(本案以外)應扣押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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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2492
附隨搜索扣押相關題目
33.關於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有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必須要有搜索票才可執行
(B)非附隨於搜索之同意扣押,無須法官裁定
(C)非附隨於搜索之得為證據之物之扣押,無須法官裁定
(D)同時得為證據及得沒收之物之扣押,須經法官裁定
(E)偵查中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保全證據必要時,得逕行扣押
答案:B,C,D,E
依刑訴法第137條及152條,若發現搜索票所未記載的本案應扣押之物者或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者,均得與附帶扣押或另案扣押。綜上,我國刑訴法決定扣押之主體,原則上為法官,緊急時為檢察官,而檢察事務官及司法檢查(官)雖有附隨於有或無令狀搜索時之附帶扣押或另案扣押權,但並無獨立之扣押權。
資料來源:https://www.angle.com.tw/File/Try/1D166G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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