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公務人員人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普通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B)初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C)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者,得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
(D)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統計: A(261), B(288), C(1743), D(4023), E(0) #1482202
詳解 (共 10 筆)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3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3條
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初任是你剛考完試(取得資格);而倘若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之後有職務,你就可以優先升上去。
不過據考生說,一般三等先以委五任用,訓練完就跳薦六。
| 初考 | 1 |
| 普考 | 3 |
| 高考三級 | 5 |
| 高考二級 | 6 |
| 高考一級 | 8 |
取得跟先以是不一樣意思
所以若沒注意看很容易把C也給納入錯誤選項
考試最多到薦任,簡任要看天時、地利、人和、錢。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
職等本俸四級。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
職等本俸三級。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
職等本俸五級。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