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公務人員人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普通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B)初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C)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者,得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
(D)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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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288), C(1743), D(4023), E(0) #1482202

詳解 (共 10 筆)

#1551460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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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188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3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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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570236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3條

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初任是你剛考完試(取得資格);而倘若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之後有職務,你就可以優先升上去。

不過據考生說,一般三等先以委五任用,訓練完就跳薦六。

87
3
#3088744


初考1
普考3
高考三級5
高考二級6
高考一級8


77
21
#1553401

取得跟先以是不一樣意思

所以若沒注意看很容易把C也給納入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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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089141

考試最多到薦任,簡任要看天時、地利、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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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75554
委一(初)委三(普)薦六(高一)薦七(高二)薦九(高三),高一~高三初任得先降一等任用。
38
6
#2332792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

    職等本四級。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

    職等本三級。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

    職等本五級。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一級。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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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690
高        普初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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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2008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3條 (考試及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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