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撤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針對已消滅之行政處分,應提起撤銷訴訟
(B)人民之申請案遭受拒絕時,應提起撤銷訴訟
(C)針對僅屬不當之行政處分,亦可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D)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且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時,原告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利益,法院得依其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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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209), C(943), D(4194), E(0) #3184035
統計: A(139), B(209), C(943), D(4194), E(0) #3184035
詳解 (共 8 筆)
#6010536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撤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針對已消滅之行政處分,應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B) 人民之申請案遭受拒絕時,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C) 針對僅屬不當(僅適法性)之行政處分,亦可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D)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且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時,原告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利益,法院得依其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
違法並有重大危險瑕疵→無效
違法→撤銷
合法→廢止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違法之行政處分,除有重大明顯瑕疵,且有無效事由,而無法轉換或補正,並違反土地管轄(行政
法§115)之規定者,應為無效,否則,僅得撤銷。
行政處分:
1.撤銷訴訟(除去侵益)
2.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受益)
政府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
3.確認訴訟:
(1)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
(2)已消滅、撤銷之(違法)行政處分
非行政處分
1.一般給付訴訟
- 適法性監督(合法性監督)
中央對地方辦理自治事項,僅能監督是否合法
- 適當性監督(合目的性監督)
中央對地方辦理委辦事項,監督是否合法及是否合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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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4884
(C)錯在不當,行政法院僅得就適法性審查
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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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4766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合法性)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合法性)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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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合法性)或不當(合目的性),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合法性)或不當(合目的性),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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