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大陸人民未經許可,欲來臺打工賺錢,駕駛漁船進入新竹之岸際地區,遭海巡人員當場查獲,該大陸 人民應如何處置?
(A)依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罰
(B)依違反國家安全法處罰
(C)依違反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處罰
(D)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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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4), C(3), D(304), E(0) #2938129

詳解 (共 1 筆)

#5714889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0條第1項,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處罰

《兩岸》第10條第1項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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