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我國母乳哺餵政策之敘述,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A)根據勞動基準法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2 次,每次 30 分鐘
(B)雇主提供之哺乳時間,視為休息時間
(C)根據勞動基準法符合哺乳婦女資格,為子女未滿 1 歲需親自哺乳者
(D)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雇用一百人以上員工之雇主需提供哺(集)乳室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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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955), C(206), D(83), E(0) #3166102
統計: A(78), B(1955), C(206), D(83), E(0) #3166102
詳解 (共 3 筆)
#7510929
性別工作平等法
1.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為度。
2.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3.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4.親自哺乳不限餵哺母乳,牛乳、羊乳等亦屬之。
5.親自哺乳亦不限女性受僱者,男性受僱者也可請哺乳時間。
6.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儲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7.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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