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臺灣地區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從事與業 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之申請流程規定如何?
(A)應經法務部許可
(B)應經所屬中央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授權機關同意或核定
(C)應經大陸委員會許可
(D)應經內政部許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 B(255), C(49), D(99), E(0) #2886124

詳解 (共 3 筆)

#543281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 II...
(共 3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740364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之警察人員及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二、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等特殊情事需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
三、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四、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五、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前項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為中央各機關(構)所派駐外人員、任職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與其所屬各級機關(構)人員及其他從事有關國防或機密科技研究者,不得以前項第一款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2
0
#6184665
§2
  1. 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最高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或職務等級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且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申請赴大陸地區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2.  公務員及警察人員經遴派或同意赴大陸地區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及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應經所屬中央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授權機關同意或核定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