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對於人民特別犧牲之救濟,下述何者正確?
(A)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損害賠償
(B)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警察機關得減免其金額
(C)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補償所失利益在內之全部損失
(D)應於知有損失後,2 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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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149), C(69), D(1246), E(0) #1291913
統計: A(102), B(149), C(69), D(1246), E(0) #1291913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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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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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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