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偵訊(詢)時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得拒絕之
(B)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但等候時間不得逾 6 小時
(C)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以筆錄記載為主
(D)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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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48), C(52), D(973), E(0) #3254653
統計: A(164), B(48), C(52), D(973), E(0) #3254653
詳解 (共 4 筆)
#7339751
刑訴 第 97 條
A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
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C)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以筆錄記載為主 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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