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行政程序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則上,每一當事人得委任 1 至 3 名代理人
(B)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行為,包括撤回申請程序
(C)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每次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D)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無須通知行政機關,即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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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61), C(48), D(2), E(0) #1277355
統計: A(195), B(61), C(48), D(2), E(0) #1277355
詳解 (共 3 筆)
#5328774
行政程序法第24條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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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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