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債券附條件買賣取得之中央登錄公債,其約定期間在一個月內者,得另依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之附約規範,再行賣斷予他人,另應分別按交易性質將附條件交易利率分拆為資金融通利率及債券借貸費率,請問依此規定再行賣斷中央登錄公債予他人者,其到期金額應如何計算?
(A)應按期初金額加計資金融通利息及債券借貸費用計算之
(B)應按期初金額扣減資金融通利息及債券借貸費用計算之
(C)應按期初金額加計資金融通利息及扣減債券借貸費用計算之
(D)應按期初金額扣減資金融通利息及加計債券借貸費用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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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2), C(69), D(27), E(0) #836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