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第十八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事件性質由該主管委員會提報理事會獎勵或表揚:一、建立信託相關業務制度具有顯著績效者。二、對發展新種信託商品具有創意,經主管機關或本會採行者。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四、適時消弭重大變故或意外事件者。五、維護同業之共同利益,有具體事蹟者。六、其他足資表揚之事蹟者。「前項獎勵或表揚,如同時舉發他人而使本會有違約金收入者,得由原提報委員會同時報請理事會,於該已收取之違約金中,酌撥@已收取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作為獎金鼓勵。」
42.依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規定,會員舉發市場違規事項,而使本會有違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