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我國憲法規定,人事行政的最高主管機關為:
(A)總統府
(B)行政院
(C)考試院
(D)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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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53), C(281), D(3), E(0) #165012

詳解 (共 2 筆)

#2249103
考試院為全國最高人事主管機關,統籌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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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3511

其實憲法提到有關人事行政部分,只有考試院,行政院並沒有特別提到有關人事行政,跟人事行政有關的是行政院組織法有提到設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理相關事務。

憲法 第 83 條(已被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修正)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有關人事行政部分

行政院相關法規
憲法 第 53 條~第61條
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停止適用憲法第 55 條及第 57 條)

法規引用網址:
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憲法增修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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