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動產讓與時,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此種讓與稱為:
(A)指示交付
(B)現實交付
(C)占有改定
(D)簡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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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8), C(84), D(405), E(0) #931005
統計: A(21), B(38), C(84), D(405), E(0) #931005
詳解 (共 2 筆)
#1164389
(A)指示交付:乙欲向甲購買A車,惟甲已將該車出借予第三人丙,甲乙遂約定由甲將其對丙之借用物返還請求權讓與予乙,由乙直接向第三人丙請求返還,此即為「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之讓與」,在讓與後,乙即取得A車之所有權。【甲間接占有+丙直接占有→乙間接占有+丙直接占有】
(B)現實交付:甲將A車出賣予乙,並將之交付占有予乙。此為最標準的交付方式。【甲直接占有→乙直接占有】
(C)占有改定:乙欲向甲購買A車,惟甲向乙表示仍須再使用該車1個星期以便購買新車,甲乙遂訂立使用借貸契約,由乙將A車出借予甲,此時乙因「間接占有」而取得A車之所有權,此即為「占有改定」。【甲直接占有→乙間接占有】
(D)簡易交付:甲將A車出借予乙,乙使用後甚為喜歡,遂對甲表示欲向甲購買該車,甲遂將A車之所有權移轉予乙,此時因A車已在受讓人占有中,則在甲乙為所有權之「讓與合意」時,即已發生物權之變動。【甲間接占有→乙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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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144
民法
第761條
Ⅰ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Ⅱ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Ⅲ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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