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自願退休年齡,但不得少於幾歲?
(A)50 歲
(B)55 歲
(C)60 歲
(D)62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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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2), B(219), C(11), D(5), E(0) #706662

詳解 (共 4 筆)

#1397849

題目是說酌予減低自願退休,非  屆齡退休

正確答案應該是A   --> 沒錯

 

退休§4 (自願退休之事由)

III. 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退休§5 (屆齡退休認定)

II.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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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443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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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163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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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852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答案應該是不得少於55歲嗎?選b才對吧!
 
第 五 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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