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甲與乙約定若乙於三個月內不生病,則贈送歐洲來回機票乙張,但甲利用各種不正當方法致乙生病,請問該約定之效力為何?
(A)甲不需贈送機票
(B)甲乙間之約定無效
(C)甲仍應給付機票
(D)甲只要給付單程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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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807), C(4967), D(16), E(2) #137285

詳解 (共 8 筆)

#113882

民法第100條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 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 條件不成就。 甲使用不當方法致乙生病,應屬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乙於三個月內不生病),自應依約贈送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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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5694
民 第 101 條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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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5151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就是題目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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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1015
不好意思大審  我有看到你的通知 可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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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9877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和因條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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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677
請問有關於生病這種事情,可以當作契約的標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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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486
民法第101條 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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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6658
to JESSE我也對您的問題有同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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