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甲對公務員乙行使不違背職務之賄賂行為。試問: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A)圖利罪
(B)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C)準行賄罪
(D)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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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2315), C(423), D(1194), E(0) #137287

詳解 (共 10 筆)

#627465
.甲對公務員乙行使不違背職務之賄賂行為。試問: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A)圖利罪←錯誤
(B)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貪污治罪條例
(C)準行賄罪←錯誤
(D)不成立犯罪←刑法不罰行賄者只罰受賄者,貪污治罪條例兩者皆罰。
 
請題目修改詳述是考哪種法律,以避免考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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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235
刑法不罰行賄者只罰受賄者,貪污治罪條例兩者皆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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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治罪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 11 條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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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63807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行法規定不違背職務之行賄無罪
貪汙治罪條例規定有罪
以貪汙治罪條例論→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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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84626


防貪指引第1號 -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立法規定
立法院於100年6月7日三讀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並於6月29日公布施行、7月1日正式生效。條文明訂「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新法之規定,將可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之不良社會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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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91828
95年的舊題目    經過 這麼多年    難免有修法   而需修改答案

舊題  新解   是正常的   ( 書本 題目 也會改答案 )

多位摩友提供的資料   也很豐富  

這類考題 也還有再出 ( 用了新法 )   如果  不更新....   

考場   很容易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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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013
請增設(E)選項 100年 增訂「不違背...
(共 1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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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41

甲對公務員乙行使不違背職務之賄賂行為, 貪汙治罪條例優先適用, 甲行賄公務員乙不違背職務或違背職務均成立犯罪, 正確答案是(B)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我應該8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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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741
個人覺得 題目畢竟是九五年的考題了 是否可以增設e選項 或是刪掉這一題
就貪污治罪條例而言 有罪
但刑法是無罪(畢竟刑法這部分沒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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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94
12樓說的對。簡單說95年時貪污治罪條例還沒修法而在100年6月29公布修正第11條所以如果只考慮刑法是選(D)但若考慮貪污治罪條例的話就要選(B),第11條第2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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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373

貪汙治罪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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