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公務員乙行使不違背職務之賄賂行為。試問: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A) 圖利罪
(B)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C)準行賄罪
(D)不成立犯罪
統計: A(51), B(561), C(123), D(340), E(0) #170127
詳解 (共 10 筆)
|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
|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
|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
:Q下列關於公務員受賄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刑法上之處罰不限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正確
(B)所受之賄賂應予沒收~正確
(C)行賄者一律予以處罰~錯誤 (D)對於尚未為公務員即已受賄者,有準受賄罪予以規範~正確
解析:C,送錢行賄的人只在使公務員違背職務時,才會被處罰,見§121、122。
雖然是考古題
題目若問的是「刑法」就不犯罪
題目若無特別指出法律,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那答案就是「貪汙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有錯煩請大大們指正
選擇題是在考細心程度…
立法院於100年6月7日三讀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並於6月29日公布施行、7月1日正式生效。條文明訂「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新法之規定,將可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之不良社會現象。
大大~~生效日都出來了~要改答案喔
http://www.police.taichung.gov.tw/TCPBWeb/wSite/ct?xItem=28666&ctNode=1395&mp=sub14資料來源
可以改成B了嗎
2011年6月7日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只要確定有行賄公務員的行為,縱然公務員的行為都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違背職務,但是行賄者還是負有刑責貪污治罪條例十一條(行賄之處罰)
"舊"題"新"解....................
之前是不違背職務的話,行賄人無罪,公務員受賄有罪。
現在是不違背職務的情況下,兩者皆有罪。
個人見解@@希望能幫到
考試依"現行"法條!!!
考選部不可能改修法前的考題答案
所以跟"現行法規"有"牴觸"的"考古題"
可以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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