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銀行的董事會將授信管理處定義為利潤中心時,其權責宜包括下列哪些? A.信用風險的監督管理 B.承擔授
信績效的使命 C.監控資本適足率的任務 D.訂定風險胃納制度
(A)僅 A
(B)僅 AB
(C)僅 ABC
(D)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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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577), C(156), D(553), E(0) #3188462
統計: A(38), B(1577), C(156), D(553), E(0) #3188462
詳解 (共 3 筆)
#6189554
當銀行的董事會將授信管理處定義為利潤中心時,其權責應包括以下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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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風險的監督管理(O):
- 作為利潤中心,授信管理處需要負責監督和管理信用風險,以確保授信業務的風險可控並能夠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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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授信績效的使命(O):
- 利潤中心的主要目標是追求利潤,因此授信管理處需要承擔起授信績效的使命,即確保授信業務達成既定的盈利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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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資本適足率的任務(X):
- 雖然授信管理處關注的是授信業務的風險和績效,但資本適足率通常由風險管理部門或資本管理部門監控,不一定是授信管理處的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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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風險胃納制度(X):
- 訂定風險胃納制度一般是董事會或風險管理部門的職責,不是利潤中心的職責範圍。
因此,授信管理處作為利潤中心時,應主要負責信用風險的監督管理和承擔授信績效的使命。監控資本適足率和訂定風險胃納制度則通常由其他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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