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之緩起訴處分,得於聲請再議被駁回後,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聲請下列何種救濟?
(A)上訴
(B)抗告
(C)再審
(D)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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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0), C(13), D(177), E(0) #2432061
統計: A(20), B(20), C(13), D(177), E(0) #2432061
詳解 (共 1 筆)
#6862056
上訴是訴訟當事人對下級法院的判決不服時,向上級法院請求重新審理案件,以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的法律程序。
再審,是普通法院(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專業法院(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軍事法院的判決確定以後,發現有適用法規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審判程序違誤等情形,而進行匡正、變更的特別救濟程序。
交付審判是舊刑事訴訟法下,針對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措施,現已改為「聲請准予提起自訴」。
通常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對於刑事被告較為有利,而受害而具有告訴權、實際提出告訴的人,首先可以提起再議,向檢察機關體系表示對原本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不服。如果經過再議仍然無法滿足告訴人的需求,則告訴人可以在再議被駁回後,10天內委任律師,用書面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
意思是說,由法院來審查原本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不是適當。如果法院認為原本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有違誤,受到處分的被告其實是很可能有罪,所以應該被起訴的話,就會作出准予交付審判的裁定,這時就會視為已經對被告提起公訴。
抗告是在法律訴訟中,當事人對法院所為的「裁定」或「其他不利措施」不服時,向直接上級法院請求審查、廢棄或變更原裁定的救濟程序,與用於不服「判決」的上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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