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下列何種情形,應分別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評估、律師審核相
關法律事項,並依規定分別提出評估報告及法律意見書?
(A)未上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
(B)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或合併發行新股
(C)發起設立
(D)盈餘轉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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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586), C(143), D(118), E(0) #2985260
統計: A(103), B(586), C(143), D(118), E(0) #2985260
詳解 (共 2 筆)
#7354254
根據現行法規,並非所有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行為都必須備齊「承銷商評估報告」與「律師法律意見書」。
其規範重點在於「募集資金的對象與對市場的影響力」:
(B) 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正確) 上市或上櫃公司在辦理現金增資(SPO)
或因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而發行新股時,由於涉及廣大不特定投資人的權益及資本市場穩定,法規強制要求必須委請:
一、主辦證券承銷商:進行實地正當性評估並提出評估報告。
二、律師:針對適法性進行審核並提出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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