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4條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20%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10%扣繳後還是要計入綜合所得額,只是應納稅額可以減除扣繳稅額
張先生為我國境內之居住者,98 年度參加百貨公司周年慶抽獎活動,抽中汽車一台價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