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 營利事業取得免用統一發票商號之收據,經查對不正確亦無進貨事實者,稽 徵機關應依下列何規定辦理?
(A)依所得稅法第27條按最高價格認定成本
(B)依所得稅法第44條由稽徵機關估定成本
(C)進貨不予認定,並依所得稅法 第110條處漏稅罰
(D)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5%罰鍰。(查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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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1), C(158), D(48), E(0) #317652

詳解 (共 2 筆)

#440708
財政部76/05/28台財稅第7621746號函,無進貨而使用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發票虛增成本者應補稅處罰。.......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經查無進貨事實而係虛增成本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進貨、進料資料,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貨是否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之事實者,除進貨不予認定外,應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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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

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進貨、進料資料,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

貨是否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如按址查對不確而有

進貨之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核定其進貨成本,並

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之事

實者,除進貨不予認定外,應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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