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5. 下列關於刑法「加重結果犯」概念之敘述,何者正確?
(A)加重結果犯的「加重結果」必須出於行為人的故意
(B)加重結果犯的「加重結果」必須行為人能預見
(C)「基本構成要件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不須具有因果關係
(D)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強盜殺人罪」即屬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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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282), C(45), D(151), E(0) #1598506

詳解 (共 4 筆)

#2333228
加重結果=故意+過失D的選項是實行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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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860
刑法第17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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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0455
所以刑法332條第一項不是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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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8265

加重結果犯(或稱結果加重犯)是一個特殊的犯罪類型,是指犯罪行為人從事一項故意犯罪,但卻過失的引發更嚴重的結果,超出犯罪行為人一開始想做的事情。前面的故意犯行跟後面過失的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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