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9. 甲申請建築執照條件不合,希望市府承辦人員乙通融未果,因而以電話向市長捏稱乙向他索取紅包。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A)刑法第 168 條之偽證罪
(B)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之誣告罪
(C)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之準誣告罪
(D)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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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15), C(88), D(291), E(0) #1598510
統計: A(16), B(215), C(88), D(291), E(0) #1598510
詳解 (共 5 筆)
#2725804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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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2618
感謝 1F 的解釋 , 但是還是不太懂
是說甲不是公務員所以不能用誣告罪處斷嗎 ?
還是說市長與甲之間並沒有公務員間的上下權責 ( 公務員中的主管跟下屬關係 )
所以才不能用誣告罪處斷嗎 ? 還是我的疑問與此題根本大相逕庭 QQ ?
另外想問本題同樣的情況 ,
沒有法律可以對甲作處斷嗎 ?
雖正解是如此 , 但對「不成立犯罪」不太能接受 , 還請幫忙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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