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上訴不可分」是指,「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刑訴348條第二項參照)
謂「有關係之部分」是指判決之各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割,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者而言.
情形如
1、罪、刑與保安處分
2、對於數罪中之一最上訴,其刑之執行部份
3、主刑與從刑
4、緩刑與犯罪及科刑
5、刑之量定與犯罪
6、訴訟程序
7、對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一部犯罪事實上訴者。
上訴不可分中所稱有關係部分包括? (A)刑之量定與犯罪(B)選項皆是 (C)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