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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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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由聲請再審?
(A)選項皆正確
(B)限第二審有罪確定判決
(C)搶奪案件有其適用
(D)需該證據原審未曾提出
公職◆刑事訴訟法
-
102年 測驗練習1#10284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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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困難
0.15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Alice Wu
高三下 (2013/07/19)
第 421 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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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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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林佳霖
高二上 (2013/08/05)
比較
§420
六、因發現確實之
新證據
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
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新證據 => 於事實審已存在,但因審判時未經注意,
致未調查,致其後始發現者(已存在,未提出,未審酌)
檢舉
4F
小狐狸
高三下 (2015/05/15)
420條文已修
檢舉
5F
Satop
高三上 (2016/06/28)
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 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 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 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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