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規定之類型化具體措施?①鑑識身分 ②直..-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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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0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狹義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 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①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②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④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16項具體警察職權 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