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倘爲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 買方加蓋印章,出具I登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曰起 幾曰內提供?
(A) 1 日
(B) 3 日
(C) 5 曰
(D) 7 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 B(186), C(102), D(858), E(0) #619319

詳解 (共 1 筆)

#906184

十四、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