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
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等,其中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幾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
限?
(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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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5), C(388), D(9), E(0) #1717530
統計: A(35), B(15), C(388), D(9), E(0) #1717530
詳解 (共 3 筆)
#3585059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 (鎮、市、區) 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補充
第 4 條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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